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米林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米林县扶贫办)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扶贫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市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提出米林县扶贫开发工作的发展思路及政策法规建议;负责编制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扶贫开发有关的以工代赈、金融扶贫、社会援助等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县扶贫开发项目的筛选、评估、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县扶贫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承担米林县扶贫开发项目的统计汇总、效益评价、动态监测和信息工作等责任。
(五)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做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扶贫动态监测以及数据信息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米林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县内外扶贫开发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对口援藏扶贫,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
(七)配合开展基层组织建设、“三支一扶”和智力扶贫工作。
(六)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扶贫办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