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米林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挂米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牌子。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全县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自治区和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和林芝市关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贯彻执行自治区、林芝市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安置政策。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培养工作。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林芝市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配合自治区、林芝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相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自治区、林芝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贯彻执行自治区、林芝市关于农牧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工作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