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当合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米林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市县人民政府组成部分,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起草米林县自然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你,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实际,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办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组织研究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实施国家、自治区、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地方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地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地方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备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砥砺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米林县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照权限组织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统一管理和协调县林业草原局。
(十七)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驶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智力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林业与草原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县林业与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权等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含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
2.与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特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与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县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县分局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
4.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草原资源调查、草场呈报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纠纷仲裁管理工作。
5.与县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县水利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