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工作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牵头推进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拟订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实施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米林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全时旅游发展。
(四)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文化、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六)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统筹推进全区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建设,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党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全县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申报国家、自治区、市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协调配合重大考古发掘项目。
(十七)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文物研究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规范民间收藏,引导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推动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九)完成县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