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县政法委机关2020年度
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米林县政法委机关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米林县政法委机关2020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米林县政法委机关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米林县政法委机关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米林县政法委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米林县政法委机关。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1.政法委机关主要职能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深入贯彻党中央决定、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部署,对全县政法工作研究提出全局性部署,推进平安米林、法治米林建设,加强过硬政法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米林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全县政法工作动态,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4)加强对全县各级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工作。
(5)组织开展全县政法领域的调查研究,研究拟定全县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米林法规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6)掌握分析全县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县直政法各部门媒体网络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各级政法部门做好涉及政法工作的重大宣传工作。
(7)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政法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分析政法信息基础设施共建互享、互联互通和开放兼容的政策意见,指导政法各部门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8)监督和支持米林县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9)组织研究全县政法改革中带有方向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深化政法改革。
(10)指导推动全县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代管米林县法学会。
(11)完成上级党委、上级政法委员会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县委政法委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米林县政法委机关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预算总收入468.37万元,财政拨款收入468.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359.4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08.96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4.5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5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9.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39万元。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20年当年预算收入468.37万元,比上年减少3514.35万元,减少88.24%,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收入359.41万元,2019年基本支出预算收入315.72万元,比上年增加43.69万元,增加12.16%;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08.96万元,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收入3667万元,比上年减少3558.04万元,减少97.03%。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
2020年当年预算收入468.37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收入359.41万元,占预算收入的 76.74%;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08.96万元,占预算收入的23.2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行政运行(项):283.59万元。
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97.96万元。
3.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3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款) 财政对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8.88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0.07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0.36万元。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26万元。
8.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9.86万元。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5.39万元。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收入468.3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收入316.6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2.77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维修(护)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2020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08.96万元。
四、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收入5.52万元,2019年预算“三公”8.57万元,比上年减少3.05万元,减少35.59%,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2.52万元,2019年为2.57万元,比上年减少1.95%;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3万元,2018年为6万元,比上年减少50%;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收入0万元。
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数5.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68万元,接待7批次,87人次;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4.8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当年未购置公务车辆;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五、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0年度没有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六、2020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9年预算总收入468.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8.37万元。2019年预算支出468.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4.5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5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9.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39万元。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20年预算总收入468.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8.37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20年预算支出468.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8.37万元。2020年预算支出468.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4.5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5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9.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39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0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2.7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收入316.6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2.77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维修(护)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2020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08.96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0年米林县政法委机关无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中:房屋0平方米,账面价值0万元;车辆1辆,账面价值30万元;其他资产80.79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0年米林县政法委实施预算绩效项目13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8.96万元。目前已全部做预算绩效。
(五)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说明。我局未安排扶贫资金。
(六)政府债务情况。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没有待偿还的债务、待回购股权投资和应付工程物资款,特此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县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县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县管理事务、城乡社县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县公共设施、城乡社县住宅、城乡社县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县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县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县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