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米林县政府办机关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米林县政府办机关2019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米林县政府办机关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米林县政府办机关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米林县政府办2019年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为米林县政府办机关。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1.负责县政府会议和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2.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和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
3.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牵头组织县政府重要会议的文稿起草,根据安排参与县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4.负责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宜,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5.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6.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县政府会议、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7.负责办理县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8.围绕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9.负责县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县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10.负责县政府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负责县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规划指导工作。
11.负责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需由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12.协调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负责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政府县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14.承办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政府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5.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并对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6.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17.负责对各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18.负责培训、考核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核办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9.负责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20.负责开展政府法治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交流。
2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区党委、政府和林芝市委、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办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及区直部门和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处理县委、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信访事项和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事件的落实情况。
22.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向乡镇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指导检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审查、裁决处理的信访工作事项;及时、准确地向县委、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办理和协调重要信访事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为县委、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并为县委、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23.协调处理跨地方、跨县、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本县党政军各部门信访工作和乡镇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4.负责研究、起草有关部门信访工作的政策、总结经验推广各乡镇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县信访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信访工作台目标管理与考核的落实。
25.负责了解并掌握全县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负责信访办公自动化建设。
26.负责做好信访数据统计、安全收集、信息上报等工作;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7.负责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的接待工作。
28.负责综合执法管理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工作。
29.综合协调金融工作,跟踪了解和调查研究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30.承办县政府和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大院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县委主要领导(含常务副书记)、县政府领导用车调配及管理,机关大院内车辆停放工作;负责机关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大院的不动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楼卫生、视频会议室及各会议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大院节假日亮化、装饰工作和大型活动筹备服务工作;负责县直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工作;负责接待四大班子领导接待的工作组、对口援藏米林的党政代表团以及综合性工作组的接待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米林县政府办内设机构3个,包括:米林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访局、法制办。
第二部分
米林县政府办机关2019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米林县政府办机关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预算总收入1337.37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337.37万元,比上年减少185.54万元,减少12.18%,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159.7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77.59万元。
二、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当年预算收入1337.37万元,比上年减少185.54万元,减少12.18%,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收入1159.78 万元,2018年基本支出预算收入1101.55万元,比上年增加58.23万元,增长5.02%;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77.59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收入42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43.77万元,减少57.85%。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
2019年当年预算收入1337.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收入1159.78万元,占预算收入的 86.72%;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77.59万元,占预算收入的13.28%。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912.26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款) 财政对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12.78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16 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20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3.95万元。
6.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62.03万元。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66.40万元。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收入1159.7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收入860.9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62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维修(护)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36.80万元。
四、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收入189万元,2018年预算“三公”193.3万元,比上年减少4.30万元,减少2.22%,原因为正常压减“三公”经费,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60万元,2018年为62.41万元,比上年减少3.86%;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129万元,2018年为130.89万元,比上年减少1.44%;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
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数179.8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7.76万元,接待72批次,7221人次;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122.09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当年未购置公务车辆;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五、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办2019年度没有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六、2019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9年预算总收入1337.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37.37万元。2019年预算支出1337.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31.46万元;国防支出36.7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1.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9.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6.4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03万元。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19年预算总收入1337.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37.37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19年预算支出1337.37万元,其中: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37.37万元。2019年预算支出1337.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31.46万元;国防支出36.7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1.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9.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6.4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03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收入860.9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62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维修(护)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36.8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9年米林县政府办机关有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中:房屋36648.80平方米,账面价值5303.29万元;车辆29辆,账面价值1431.37万元;其他资产639.86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9年米林县政府办机关实施预算绩效项目5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7.59万元,已全部做项目绩效。
(五)扶贫资金说明
本单位2019年预算中无扶贫项目资金。
(六)举措债务情况
本单位截止2019年2月28日,没有待偿还的债务、待回购股权投资和应付工程物资款。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县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县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县管理事务、城乡社县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县公共设施、城乡社县住宅、城乡社县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县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县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县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