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米林县组织部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米林县组织部2019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米林县组织部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米林县组织部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组织部门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组织部老干部局、编办、县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党校以及管理的临时机构县强基办。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1、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和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活动方式,研究和指导全县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组织工作的政策法规建设,负责党建理论研究工作。
2、承办米林县党代会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米林县各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和指导全县党内民主建设;负责有关党组织设置事宜。
3、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研究和提出全县党员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县党员教育管理,研究和指导全县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工作。
4、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和指导领导班子及成员组织、思想、作风建设;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5、考察乡(科)级和部分股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组织部管理干部的任免、交流、待遇、退休审批等事项;负责乡(科)级领导班子建设。
6、综合管理培养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后备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协调做好乡(科)级及以下干部挂职锻炼工作。
7、配合上级组织做好对口支援干部管理工作。拟定对口支援干部的需求计划,并协调落实;配合派出单位和上级组织做好对口支援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配合落实对口支援干部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8、拟订干部监督、审查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部管理干部的监督、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负责管理全县正科级(不含正科)以下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的档案工作;负责县管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党员因私出国(境)的政审工作。
9、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公务员及全县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的奖励、惩戒、培训、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和县干部教育培训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和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党校、行政学院(校)等有关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关班次的学员调训;争取对口支援省市的大力支持,利用其优势培训资源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干部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等工作;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1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和县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并协调落实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县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检查、指导;制定或参与制定、完善全县人才工作政策、规定,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2、贯彻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负责拟订知识分子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县知识分子工作。
13、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14、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工作。
15、审核组织部、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协调组织部、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16、审核全县各级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7、负责县直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文件中涉及管理体制、职能任务、机构编制内容的审核工作。
18、负责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指导实施;审核全县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全县各级事业编制总量;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19、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控制和县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20、负责县组织史、组织志、机构编制志资料收集编写工作。
21、负责管理中共米林组织部老干部局和中共米林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2、承办组织部、政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
西藏林芝市米林县组织部管理机构6个,包括:
1.组织部管理党员电化教育中心(远程教育办公室)。
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电子政务中心。
3.老干部局下设老干部活动中心。
4.县直机关工委。
5.米林县委党校。
6.强基础惠民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部分
米林县组织部2019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米林县组织部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预算总收入618.77万元,财政拨款收入618.77万元,比上年减少1360.98万元,减少68.75%,其中:基本支出预算476.7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40.25万元。
二、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当年预算收入618.77万元,比上年减少1360.98万元,减少68.75%,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收入476.72万元,2018年基本支出预算收入337.54万元,比上年增加139.18万元,增长41.23%;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40.25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642.21万元,比上年减少1501.96万元,减少91.46%。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
2019年当年预算收入618.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收入476.72万元,占预算收入的 77.04%;项目支出预算收入140.25万元,占预算收入的22.6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组织事务(款)行政运行(项):351.89万元。
2.一般公共服务(类)组织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0.51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131.54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款) 财政对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57.04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0.15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0.63万元。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万元。
8.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31.38万元。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33.63万元。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收入618.7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收入433.2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3.51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维修(护)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19.2万元。
四、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收入7.62万元,2018年预算“三公”7.62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减少0%,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1.62万元,2018年为1.62万元,比上年减少0%;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6万元,2018年为6万元,比上年减少0%;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收入0万元。
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数5.9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接待15批次,132人次;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4.99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当年未购置公务车辆;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五、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局2019年度没有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六、2019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9年预算总收入618.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18.77万元。2019年预算支出618.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62.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1.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6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1.38万元。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19年预算总收入618.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18.77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19年预算支出618.77万元,其中: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18.77万元。2019年预算支出618.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62.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1.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6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1.38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3.51万元,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收入433.2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43.51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维修(护)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19.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米林县组织部2019年度没有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中:房屋0平方米,账面价值0万元;车辆1辆,账面价值40万元;其他资产14.61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9年米林县组织部实施预算绩效项目2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2.05万元。目前已全部做项目绩效。
(五)扶贫资金说明
本单位2019年预算中无扶贫项目资金。
(六)举措债务情况
本单位截止2019年2月28日,没有待偿还的债务、待回购股权投资和应付工程物资款。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县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县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县管理事务、城乡社县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县公共设施、城乡社县住宅、城乡社县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县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县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县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