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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藏财农字﹝2016﹞90号)、《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藏纪发﹝2016﹞19号)文件要求,结合米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坚持“渠道不乱、全责分配,区总总则。强化监督,各部门抓落实,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多渠道饮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投入新格局。

第二条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类资金在精准扶贫中的集聚效应,将县直相关部门管理的投向类同、目标接近、可用于扶贫开发的各类资金,归集整合,合理匹配,集中投入,精准发力,有效解决贫困乡村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构建结构合理、投向科学、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第三条 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合。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精准使用”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加强资金捆绑使用,切实加大精准脱贫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提升精准脱贫成效。

(二)结余结转资金优先整合。对县直各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先盘活,后整合”的原则,统筹用于精准扶贫。

(三)统筹安排使用。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任务,确定整合资金投向,统筹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

(四)强化行业监管。县直相关部门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协调,精准指导,有效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是上级安排资金、本级预算增量资金和存量资金等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当整合用于精准扶贫,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资金、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经费、林业产业扶持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支持扶贫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强基惠民短平快项目资金等。

(二)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三)社会扶贫资金

(四)与扶贫开发有关的其他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的变化等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的使用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支出坚持政策支撑、精准发力,统筹结合、重点突破、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创新思路、问题导向、完善机制的原则,根据贫困人口的分布、贫困人口致贫原因,以精准脱贫为抓手,重点用于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加强农村基础建设设施。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及拨付流程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提出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整合意见,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按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涉农和扶贫资金项目整合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安排、核算到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账。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项目,需报县脱贫攻坚战部及县委常委批准。

第九条 资金管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条 资金拨付流程,涉农和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涉农和扶贫项目整合实施进度,填制《米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原始凭证资料,送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申请拨款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

(一)项目批复文件、投资评审报告、实施方案、施工合同;

(二)项目进度报告(监理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三)工程款税务发票;

(四)资金支付申请表;

(五)属政府采购、招标范围的,需备相关文件、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批复或审批依据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应实行政府采购、招标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报账:

(一)超过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已停建的;

(四)应验收而未验收的。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纪检委、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整合资金的检查,依法对在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整合资金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整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定期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十八条 要定期组织整合项目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在整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涉农项目资金的,由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发改委、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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