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2018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城管监察大队、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等部门。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自治区建筑行业发展总体部署,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的有关规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3.培育发展本县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规范、全国统一定额、自治区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定额。
4.制定本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提出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指导监督有关设计、设施的招标投标活动;综合管理我县的工程监理工作,指导和规划建筑市场;负责我县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房屋施工安全。
5.管理我县城镇规划、勘察及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发展建设;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6.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负责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7.参与制定米林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参与指导管理建筑技术引进工作。
8.参与制定米林建筑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建筑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在施工现场的准入管理,参与对建材市场和建筑配件加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9.承担推进米林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和建设任务,执行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及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米林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拟订我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11.负责我县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及制度,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负责我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13.负责我县新建、改建、扩建等燃气管道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
14.负责我县人民防空工作,贯彻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报警体系,加大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防护管理体制机制,制定保护措施。
米林县城管监察大队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县级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地方城市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行使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协调、督查和指挥职能;
3.研究制定本县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城市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4.负责对户外广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管理和设置核准,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等的处置管理;
5.负责县城“六乱”(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挖乱堆、乱写乱贴)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行使县容县貌、环境卫生等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6.维护县城道路、路灯、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米林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1.负责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组织或参与对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抽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行为;
4.负责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负责定期对本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5.负责我县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建筑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6.指导规范我县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我县有形建筑市场;负责我县工程施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检验。
(二)部门机构设置
米林县住建局内设机构3个,包括: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2.米林县城管监察大队
3.米林县质量监督检查站
第二部分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度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468.95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其中:当年财政拨款468.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8.95万元,项目支出200万元。支出包括: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12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万元、城乡社区支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6.89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206.94万元。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占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7% ;住房保障类(支)出占46%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44%。
2018年预算收支468.95 万元,比2017年预算收支减少1599.44万元,减少77.33% 。
二、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468.95 万元,比2017年预算收支减少1599.44万元,减少77.33% ,其中:268.95万元,比2017年 2052.22万元减少了 1783.27万元;项目支出200万元,比2017年1276.25 万元减少了1076.25 。具体情况如下: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28.58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0万元增加了28.58万元,增长100%。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2018年预算数 1.42 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0万元,增长100%。其中:
1、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0.10万元。
2、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 0.32万元。
3、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1万元。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16.89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1840.08万元,减少99.1%。由于2017年公积金全部预算在本单位,2018年根据支付系统改革分配给各单位。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 15.12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0万元,增长100%。
(五)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建筑业(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206.94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201.6万元,增长2.65%。
三、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我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244.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 24.6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6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我局车辆编制 1台,实有车辆1台;公务接待费0.64万元。
“三公”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0.12 万元,增长3.41%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0.34 万元,增长12.78% 。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52万元,执行数为2.39万元。其中:公务用运行费执行数 2.39万元,公务接待费执行数 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2017年年初无预算。
2018年接待费预计接待8批次,接待人数58人。
五、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2018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2018年预算总收入468.95 万元,收入主要为当年财政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18年预算总收入468.95 万元,收入主要为当年财政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支出预算468.95 万元,均为一般共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6.94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36.13万元,增加21.15%。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018年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业务。预计2018政府采购分配资金总计3.512万元,我局需政府采购设备有:
会议室设备:会议桌约4*2米1张0.48万元,椅子600毫米16把0.352万元,投影仪1台0.8万元,升降幕布100寸1套0.33万元,会议室音响套装1套0.35万元;
执法设备:执法记录仪内存32G4台0.8万元,摄像机1台0.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12月份31日,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共有车辆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人、其他用车0 辆;单位价值 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县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县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县管理事务、城乡社县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县公共设施、城乡社县住宅、城乡社县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县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县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县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县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