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加快招商引资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抢抓米林发展新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聚焦“五大主导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米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号)《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推动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发〔2022〕69号),结合米林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林芝市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符合米林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二)在米林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或生产经营职能实体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与米林市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合作协议的企业(以下统称“招商引资企业”),且承诺所投资项目在开发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均在米林市纳统。
(三)首次与米林市招商引资企业签订三年或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米林市全职工作满一年的人才。
对新引进且符合米林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招商引资企业,单个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含本数),且在一年、两年内完工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1%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参照《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推动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发〔2022〕69号)文件执行。
在米林市租赁工业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首个完整自然年度按其实缴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第二、第三个完整自然年度按其实缴租金的20%给予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米林市五大主导产业的工业类招商引资企业在投产后,按其年度实际产生电费(不含变压器基本电价)的1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招商引资企业在米林生产产品外销至自治区外所产生的实际由企业支出的年度实际物流费用,在3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含本数)的按10%给予补贴,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招商引资企业成功完成产品的研发创新后,按其实际支出研发创新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在米林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或生产经营职能实体、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米林市“五大主导产业”范围的中小企业,经米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可参照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对应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人才在米林市内租赁住房且本人实际入住的,按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12000元/年、博士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18000元/年,个人年度补贴额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支付租金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招商引资企业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至8000万元、8000万元(含本数)至1.5亿元、1.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名、2名、5名、10名购房安家补贴名额,补贴标准为10万元/人。享受补贴的条件为全职工作和社保缴纳满1年,且在米林市首次购买住宅用房的企业员工。
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参加国家景区、酒店星级或国家旅游民宿评定,对被评定为5A级景区、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其申请林芝市相关扶持奖励,并按其实际获得奖励资金的10%再进行支持;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黑松露奖的民宿或酒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于直接参与国家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或从事上下游配套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程序,起始价参照《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推动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发〔2022〕69号)相关土地政策执行。
对新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上市许可持有证、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其申请林芝市相关扶持奖励,并按其实际获得奖励资金的10%再进行支持。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食品生产许可证、ISO9000认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其申请林芝市相关扶持奖励,并按其实际获得奖励资金的10%再进行支持;对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展中央各部委组织展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对参展自治区以外的省(市)级展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对招商引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排名前5名的(若并列皆可享受该名次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营业收入扶持奖励。
第十九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补贴或奖励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申报、审批和兑现。次年7月份,由申报企业或个人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米林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由米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米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米林市投资促进局执行兑现,本措施规定的各类奖补资金由米林市财政资金和米林市投资促进局招商引资经费中统筹解决。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中未涉及的奖励扶持内容可参照《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的通知》(林政发〔2022〕69号)执行。对总投资达1亿元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生态环境事故,或拖欠员工工资且经查处后拒不整改的,不得申请本措施的扶持;企业或个人在享受本措施扶持的过程中,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套用政策、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将按规定取消且收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公示,且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扶持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米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林芝市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