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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一届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审计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央审计办《省级党委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以及《中共米林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新时代审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区党委和林芝市委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做到上下贯通、步调一致、同向发力,为建设现代化新米林作出审计新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审计办向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

委审计办负责接受办理有关方面向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穿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客观真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确保应报尽报。

(三)坚持务实高效。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多头请示、重复报告。

第五条委审计办应按规定及时向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下列事项:

(一)请示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林芝市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制度办法;

3.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筹备、召开情况;

4.制定出台审计重要文件;

5.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监督重要政策、改革方案等;

6.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临时性审计项目安排;

7.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的复查意见;

8.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审计事项;

9.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林芝市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推进审计重要改革和重要工作情况;

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年度自治区、林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涉及我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3.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林芝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领导同志来米林调研有关情况;

4.委和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研究办理情况;

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6.年度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

7.重要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列入年度级审计项目计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以及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审计(调查)结果;

8.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失职渎职、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

9.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包括审计发现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骗取侵占、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10.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11.本地区涉及审计工作重大舆情应对及处置情况;

12.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书面方式为主,书面方式可以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委审计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阅批。如遇特别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时,应先口头报告,并及时补报书面材料。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条委审计办应与委办等相关单位做好工作衔接,对委和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相关事项应及时按要求进行跟踪督办,定期汇总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要切实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瞒报不报、漏报迟报、推诿塞责,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委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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