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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米林县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办法


为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击农村网络商品交易网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确保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米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促进和监督管理全县电子商务活动,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商贸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米林县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主体培育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网监、企业监管、商标、广告、竞争执法、消保维权等有关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线上线下联动,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合力。

第二条对辖区内网店销售的驰名商标和本地著()名商标的涉农产品,通过网上搜索和实地检查、生产企业参与识别等方法,开展打假维权行动,防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农、坑农行为发生。

第三条对辖区内网店出售的品牌商品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对发现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四条对辖区内销量较大的网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广告中是否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伪造标识、伪造证书、伪造资质等情况,对发现违法虚假宣传影响较大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五条对辖区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评价评分要进行抽查,对利用刷分群有偿刷分、走物流空包刷分、第三方交易平台虚构交易数量、删除不利评价等刷信用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六条辖区内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建立监管台账,登载其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学习培训等情况。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入驻平台的网店进行实名制审查,并核实入驻网店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应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网店,在未取得许可前,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积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需许可才能经营的行业清单。要经常组织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和较大网店负责人学习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第七条积极推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其履行消费维权责任,公示受理消费者投诉途径,并利用投诉服务电话、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渠道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及时提供相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情况,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

第八条在查处农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件中,对需要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或关闭网站的,应将违法行为网站名单并附行政处罚建议书或决定书有效复印件上报县工商局,由工商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对异地涉嫌严重违法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网店,需要异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应按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违法经营主体情况、网络平台情况、主要违法问题等事项,同时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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