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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发对象为招投标或经县政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全县的三级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二)支持全县的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农特产品推广及配套设施建设。

(四)支持开展电商培训及孵化。

对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商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地、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 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电商进农村资金监督与项目管理。

(一)县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奖补标准制定调整、信息公开等,协助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加强对电商进农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县财政部门与商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并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安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商进农村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申报验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商务部门牵头成立电商进农村资金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及验收工作,包括项目材料审核、评审、核准工作。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县电商办”)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电商办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奖补标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及省商务厅、财政厅制定的政策及我县电商进农村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审批表和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电商办。县电商办审核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函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拨付须经验收小组专题讨论、公示等程序,并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拨付。项目实施后,还需经审计部门专项审核。

(一)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二)除特殊情况外,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良好等次以上的,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电商进农村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管理的部门的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及处分

1、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2、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中报、评审、验收等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过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联系电话:0894-5452099(米林县商务局)

0894-5452089(米林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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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商务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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