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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市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米林市贯彻西藏自治区公益林

管护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米林市贯彻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米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米林市贯彻《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提高公益林管护水平,发挥公益林生态服务功能,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米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米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管理、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益林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责权统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益林管护包括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内容。

第五条 米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米林市公益林总面积为7,497,334含全市八个乡(镇),每年公益林总面积以上级下发数据为准。

第六条 米林市公益林根据其生态区位、主导功能和效益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一级公益林、二级公益林、三级公益林

第七条 公益林的等级、范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级和三级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第九条 公益林中的宜林地、疏林地,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在公益林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加强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益林保护、管理、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公益林管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林草局应当在公益林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公益林标志牌,明确公益林位置、界限、面积、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林草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等工作。

为加强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监管,林草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894-5458960)。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米林市分局、文化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公益林管护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检察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应当对负有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做好监督,按照职责对在公益林管护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林草局为本区域公益林主管单位,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管护任务与范围,各乡(镇)为公益林责任单位,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制。

第十九条  市公益林管护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管护方式。群众管护实行村级专职护林员与村级护林员相结合的模式。专业管护是在群众管护的基础上,聘用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与森林防灭火突击队员进行的专业化管护。

二十林草局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强化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防火责任做好专业防灭火突击队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灭火队伍,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控体系,把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控制到最低限度。

2.认真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制止和减少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率和有效防治率,禁止携带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用于育苗和造林。

3.认真开展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公益林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巡护工作,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破坏林地、林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

4.负责宣传和贯彻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森林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提高公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5.负责对乡镇林业工作人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演练

6.监督此细则实施情况。

7.米林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落实本辖区的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全面做好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各项工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日常工作的督导检查,大力支持村级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各村按照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将森林防火管理、奖惩等列入村规民约,将工作在基层落实做细。具体职责:

1.做好各自辖区公益林管护和管理全面工作;

2.加强对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演练;

3.每月至少2次对各村的公益林管护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各类护林员的巡山工作和台账记录情况;

4.对各村的公益林管护工作进行考评;

5.建立和管理本乡镇公益林管护档案;

6.广泛开展公益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7.其他公益林管理工作。

第二十  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具体落实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开展本村公益林管护工作;

2.确定村级护林员人选;

3.安排村级护林员充分开展负责片区值班、巡逻工作;

4.村级护林员进行考勤;

5.检查护林员巡山台账

6.配合专业管护员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7.接受林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加强对公益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讲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  公益林群众管护实行专人管护和群众参与管护方式。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形地貌、管护面积、交通条件、火险等级、管护难度、群众意愿等因素,适时调整确定管护人员分配

第二十  从事公益林管护的人员分为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人员领导所在区域村级专职护林员,具体区域划分由乡镇自行安排。

第二十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负责各自管护区的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  村级专职护林员负责在管护区内开展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日常工作。主要以各乡镇管护难度、入林施工企业及人员数量为主要影响因素统筹安排

市林草局分配各乡镇总体人数,具体各村人员数量分配由乡镇根据管护难度、片区入林施工企业数量自行调整,原则上为保证巡护质量,尽量避免全部人员均在本村内招录,每年度在人员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各乡镇分别对乡镇分配人数、村居分配人数至少进行1次动态调整,并报市林草局备案。

乡(镇)在设立各村村级专职护林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相邻村居选派人员。对已搬迁完成村居,迁出乡镇需安排相邻村居对迁出村居原有林区开展管护。对计划搬迁但尚未搬迁完成村居,乡镇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村级专职护林员人员,可在未迁出人员中选聘,原有地区村级专职护林员迁出的,乡镇需及时做人员调换,并报市林草局备案。

市林草局、各乡镇需根据各村管护难点、入林施工企业点位重新对现有村级值守点进行再部署,以便使村级专职护林员更好地开展管护工作,市林草局需根据实际入林施工企业作业点变化等因素适时开展动态调整。

第二十  村级专职护林员负责在本村管护区内开展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日常工作可以按照值班表进行工作轮换,每月请假不得多于3天,同时保证驻守点位人员不得少于2人(森防期内不得少于3人),请假需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  公益林管护每年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逐级落实管护责任。

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林草局公益林管护站人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专职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并报林草局备案。

村民委员会与村级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第二十  林草局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签订聘用合同报林芝市林草局备案。

三十  林草局负责全公益林管护员的培训工作,培训主要内容为:

1.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森林防火、林病虫害预防和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等识;

3.开展日常工作的业务培训;

4.其他需要掌握的防火设备使用操作,隐患排查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  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项目建设选址应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公益林地,确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补偿费用。

第三十  禁止在公益林内从事下列行为:

1.非法用火;

2.砍柴、采脂、剥树皮、掘根、放牧;

3.盗挖珍稀野生植物、乱采滥挖;

4.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5.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6.乱扔乱倒白色垃圾、废弃物;

7.禁止各种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8.禁止盗猎野生动物;

9.其他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三章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

第三十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是指按照程序由林草局聘用,专职从事全市范围内公益林管护的人员。

第三十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实行林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机制

第三十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至50周岁之间,具有劳动能力;

2.具有一定文化,能正常操作配备的防灭火设备,能够熟练使用日常必要巡护软件;

3.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抓敢管;

4.熟悉林业相关知识,有较强的责任心;党(团)员、退役军人、贫困人员、从事过护林工作且表现突出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设备的人员优先聘用

5.不得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村“两委”、村监委、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专干等岗位重叠,不得从全日制在校生,以及长期在外人员中聘选

6.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为全职工作人员,需遵循市林草局与属地乡镇日常管理要求;

7.具有米林市农籍户口。

第三十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的选聘程序:

1.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属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开展人员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符合要求人员至市林草局。

2.市林草局进行笔试、面试及实操测试。

3.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统一签订管护合同

4.应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人员承担全市八个管护站点驻防任务,站点驻防人员分配由市林草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5.人员名单报林芝市林草局备案。

第三十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工作职责:

1.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要认真配合防灭火专业突击队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2.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要认真履行“八抓”职责抓监督。对村级专职护林员“八防”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轮岗工作,保证每日巡逻、值班人员抓指导。对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抓巡查。对管护区域及区域内入林施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填写巡查台账;抓管理。协助做好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抓宣传。协助做好公益林管护宣传工作;抓考核。对管护区内护林员履职尽责情况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抓站点。具体做好管护站日常工作;抓安全。协助维护林区林草资源及森林防火安全。

3.公益林专业管护员需能够及时发现各类林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导,逐级上报;对依法入林人员进行林业政策、知识宣传;对违规入林人员进行劝返;认真如实填写专业管护站巡护工作全面掌握山情,巡逻路线,以及林区植被分布情况人员固定,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专业管护员要认真监督检查辖区各村公益林管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并完成林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管护站队长需具有较强责任心,承担日常所在站点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辖区内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的管理任务。

三十八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聘用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或者解聘。因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情形的,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予以解聘。

三十九  专业管护专用车仅可用作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员日常工作使用。

四十  公益林管护站专用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由乡镇负责车辆维护及保养,各乡镇与专业管护站必须签订《车辆使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车辆使用管理方案,并由专人负责,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专业防灭火突击队

四十一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是指按照程序由林草局聘用专职从事全市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人员。

四十二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管理实行林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

四十三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至50周岁之间,具有劳动能力;

2.具有一定文化,具备一定的防灭火技能,能熟练操作配备的防灭火设备,能够使用日常必要巡护软件;

3.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抓敢管;

4.熟悉林业相关知识,有较强的责任心;党(团)员、退役军人、贫困人员、从事过森林防灭火工作且表现突出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设备的人员优先聘用

5.不得护林员、村“两委”、村监委、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专干等岗位重叠,不得从全日制在校生,以及长期在外人员中聘选

6.专业防灭火突击队为全职工作人员,需遵循林草局与属地乡镇日常管理要求。

7.具有米林市农籍户口。

四十四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选聘程序:

1.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所属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开展人员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符合要求人员至市林草局。

2.米林市林草局进行笔试、面试及实操测试。

3.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统一签订管护合同

4.应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人员承担全市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和集中驻防任务。

5.人员名单报林芝市林草局备案。

四十五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工作职责:

1.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要认真履行森防职责:对辖区内所有点位清林情况进行检查,对辖区内入林施工企业围挡设置情况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制止林区非法用火,对负责辖区入林施工企业开展日常防火督导检查,发现森林火情立即上报可以处置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处置无法处置的应在安全区域进行看管。对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上报隐患进行核查,对发现森防隐患及时报送市林草局。检查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日常巡逻登记、火源管控情况。应当认真填写入林人员信息,在记录本上签名。能识别巡查区域内的各种火源和各种用电设备,并能判定违章用火行为。能够熟练运用各类防灭火设备,提高技术防灭火能力。对入林人员做好宣传教育。

2.认真配合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履行“八抓”职责

3.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需能够及时发现林区各类森防隐患,及时消除并上报;对依法入林人员进行森防政策、知识宣传;对违规入林人员进行劝返配合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认真如实填写巡山记录全面掌握山情,巡逻路线,以及林区植被分布情况人员固定,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配合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认真监督检查辖区各村公益林管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并完成林草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对管护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填写森防巡护台账服从管护站队长管理。

四十六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聘用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或者解聘。因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情形的,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予以解聘。

  村级专职护林员

第四十  村级专职护林员是指在村级公益林管护工作中从事日常值班巡逻工作的专职护林人员。

第四十  村级专职护林员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抓敢管,热爱林业工作

2.身体健康、反应灵敏,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环境适应能力,年龄18岁-60周岁

3.具有相当于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4.热爱林业工作,有较强责任心,能够稳定从事护林工作

5.相对比较熟练使用汉语和藏语进行沟通

6.具有米林市农籍户口。

不得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村“两委”、村监委、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专干等岗位重叠,不得从全日制在校生,以及长期在外人员中聘选。

党(团)员、退役军人、贫困人员中工作积极性高的优先聘用。

四十九  村级专职护林员选聘程序

1.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有意向的群众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或者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推荐。

2.民委员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选聘。

3.选聘结果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审核后报米林市林草局备案

5.选聘必须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五十  村级专职护林员工作地点为米林市森林防火靠前驻防站。

五十一  村级专职护林员职责

1.村级专职护林员要认真履行八防”职责:防火患。及时制止各类林区非法用火,发现森林火险隐患及时上报,发现火情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防病虫。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时上报;防盗伐。发现非法砍柴、乱砍滥伐等行为,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上报;防盗猎。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防盗挖。发现盗挖珍稀野生植物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防偷运。发现非法运输木材车辆,及时上报;防占地。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及时上报;防破坏。发现开垦、采石、采砂、挖土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2.在完成“八防”职责基础上,村级专职护林员需对依法入林人员进行林政策、知识宣传;对违规入林人员进行劝返;全面掌握负责片区山情,巡逻路线,以及林区植被分布情况人员固定,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开展巡逻、检查工作;各村村级专职护林员必须按照乡镇安排开展轮岗工作,保证每日巡逻、值班人员,填写每日巡逻值班台账;值班时严格按照“七步法”对入林人员进行管理、二讲、三问、四查、五照、六扫、七放

  村级护林员

五十二  村级护林员是指按照群众管护要求,通过集体管护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从事公益林日常管护的人员。

五十三  村级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民委员会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

五十四  村级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米林市农籍户口。

2.年龄在18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3.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5.热爱林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能稳定从事护林工作;

五十五  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安排部署本村公益林集体管护工作,确定村级护林员在所在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村级护林员需符合第五十四条规定要求,及时调整更换不符合条件的村级护林员

五十六  村级护林员工作地点为本村辖区内,需按照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在所属村森林防火靠前驻防站开展工作。

五十七  村级护林员配合村级专职护林员履行各项职责:

1.村级护林员要认真履行“八防”职责:防火患。及时制止各类林区非法用火,发现森林火险隐患及时上报,发现火情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防病虫。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时上报;防盗伐。发现非法砍柴、乱砍滥伐等行为,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上报;防盗猎。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防盗挖。发现盗挖珍稀野生植物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防偷运。发现非法运输木材车辆,及时上报;防占地。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及时上报;防破坏。发现开垦、采石、采砂、挖土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2.在完成“八防”职责基础上,村级护林员还应该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公益林管护政策宣传、制止并上报其他涉林违法行为、清理林区可燃物和污染废弃物等其他各项工作。

五十八  村级护林员应每天将公益林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填写巡护台账

第五十  各村需安排村级护林员配合各村居村级专职护林员开展值班、巡逻工作

  考核

六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工作的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公益林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公益林管护目标任务完成,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十一  林草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

六十二  考核结果由林草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十三  公示期内相关当事人可以就考核结果向考核部门提出异议。考核结果异议情况由考核部门负责处理。

六十四  考核结果与奖惩关联。

六十五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考核工作按照《米林市公益林专业管护员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考核管理方案》执行

  资金使用管理

六十六  公益林管护资金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管护补助支出包括公益林专业管护员管护补助、专业防灭火突击队补助、村级专职护林员补助、村级护林员补助;公共管护支出用于专业管护站日常维护等工作。

六十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林草局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十八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林草局负责拨款支付,每项资金拨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十九  米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具体由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补助、专业防灭火突击队人员补助村级专职护林员补助村级护林员补助等组成。

七十  为提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善公益林专业管护员的经济和生活条件,引导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安心深入基层开展管护工作,对原有管护站人员补助进行上调。

设立队长9名,补助金额为5500元/人/月。同时设立绩效,第一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1个月基础补助加上月度基础补助20%发放绩效(即:5500+5500*20%=6600元)。第二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上年度绩效基础上增加20%发放当年绩效(即:6600+6600*20%=7920元),试行2年。如期间管护区域发生林业案件,当年绩效清零。

设立队员40人,补助为5000元/人/月。同时设立绩效,第一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1个月基础补助加上月度基础补助20%发放绩效(即:5000+5000*20%=6000元)。第二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上年度绩效基础上增加20%发放当年绩效(即:6000+6000*20%=7200元),试行2年。如期间管护区域发生林业案件,当年绩效清零。

七十一  应对现阶段米林市森林防火新形势,保证森林生态安全,筑牢防火屏障,市林草局2025年开展招录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员工作,共计51人,补助为5000元/人/月。同时设立绩效,第一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1个月基础补助加上月度基础补助20%发放绩效(即:5000+5000*20%=6000元)。第二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上年度绩效基础上增加20%发放当年绩效(即:6000+6000*20%=7200元),试行2年。如期间管护区域发生林业案件,当年绩效清零。

专业管护站人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员绩效工资与所负责辖区森林防火工作、个人考核成绩挂钩。负责的辖区发生森林火灾或个人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扣发或不予发放个人绩效奖金。

招录的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可根据《米林县临时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实施方案》要求享受带薪年假等。

第七十二条  为满足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的日常工作需求,8个管护站每年由林草局拨付35000元/座,共计280000元用于开展管护站日常维护、车辆维修保养、油料核报等工作,资金使用管理事项由各乡镇负责。

第七十三条  村级专职护林员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基础选聘,其中每个自然村村级专职护林员队伍由该区域公益林专业管护员及专业森林防灭火突击队负责包片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村级专职护林员人员、村级护林员的管理。设立村级专职护林员315人,补助为3500元/人/月。同时设立绩效,第一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1个月基础补助加上月度基础补助20%发放绩效(即:3500+3500*20%=4200元)。第二年管护区域未发生林业案件,年底一次性按照上年度绩效基础上增加20%发放当年绩效(即:4200+4200*20%=5040元),试行2年。如期间管护区域发生林业案件,当年绩效清零。

第七十四条  每年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下达之后,由市林草局确定全市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对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补助、专业防灭火突击队补助、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补贴、公益林专业管护站运行经费补助扣减款项等逐项进行明确。

扣除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补助、专业防灭火突击队补助、村级专职护林员补助及公益林专业管护站运行经费补助后的剩余资金,作为村级护林员总补助,对全市符合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要求的人员进行增资发放

村级护林员总补助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要求对全市符合人员要求的人员分配,由林草局制定各乡镇、各村村级护林员补助资金总表。需要扣减管护补助资金的进行扣减并注明扣减理由。

各村根据村级护林员补助资金总表制定各村村级护林员补助资金发放计划表,报乡镇、林草局逐级审核后,按程序由银行代发。

七十五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拨付通知下发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做好人员工资名单报送工作,林草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七十六  乡镇人民政府、村会应当将发放管护资金的人员名单、金额、发放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管护资金发放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七十七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严格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人员工资挂钩,考核合格的按照程序拨付。

七十八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补助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补助原则上每拨付一次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补助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七十九  林草局为所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为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村级专职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社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米林市森防资金中支出

  

八十  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未正确履行管护责任,存在擅离职守、不按时巡山、巡山覆盖面未达到100%、不巡山、巡查登记的或者管护不到位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林草局扣减当天所在村级专职护林员月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30%,直至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扣减该管护站所有人员月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直至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十一  对村民委员会不重视公益林管护工作、安排不符合条件人员担任护林员、未积极落实村级管护责任、未制定公益林管护制度、台账资料不完善、森防器材管理不规范、森林防火响应机制强度弱、公益林管护未正确履职、村级护林员其他应履行工作任务而未履行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扣减该村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

八十二  在公益林管护区域发生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偷运木料、盗挖珍稀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地、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料、非法运输木料、砍柴、采脂、剥树皮、掘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爆破和其他违反公益林保护规定的行为和林业管理秩序等情况,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员、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林草局扣减相关村民委员会一年度的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30%,扣减当天所在村村级专职护林员月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直至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扣减该管护站所有人员月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直至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十三  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员、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在公益林管护区域发生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偷运木料、盗挖珍稀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地、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料、非法运输木料、砍柴、采脂、剥树皮、掘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爆破和其他违反公益林保护规定的行为和林业管理秩序等行为的扣除本人季度补助,扣除的补助可累加。扣除补助外,违规人员需及时开展整改工作,若不予整改,则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八十四在公益林管护区域发生纵火的、违规野外用火、抽烟、燃烧秸秆、烧荒、烧地、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使用太阳灶、携带火源入林等情况,专业防灭火突击队队员、公益林专业管护员、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林草局扣减相关村民委员会一年度的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扣减当天所在村村级专职护林员月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员扣减该管护站所有人员月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直至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村级专职护林员村级护林员违反林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缴村级专职护林员三个月的管护补助资金,并解除聘用合同;追缴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十二个月的管护补助资金,并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十五  在公益林管护区域发生人为因素的火灾,扣减相关村年度管护补助资金的100%;扣减当天所在村村级专职护林员度管护补助资金总额的50%;扣减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和管护站所有人员全年补助资金总额的50%;涉嫌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十六  发生方案八十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内容,如公益林专业管护员、专业防灭火突击队、村级专职护林员及时发现制止或上报的,可视情节扣减部分公益林管护资金或免于扣减。

八十七  改变公益林专业管护站专用车使用方式和用途的,视情况扣减专业管护站运行经费10%。如因乡镇人民政府原因导致管护站专用车无法正常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在年底考评中酌情予以扣分。

八十八  扣减的费用超过本年度应发资金总额的,超过部分从第二年度管护补助资金中扣减。

八十九  扣减的管护补助资金纳入公益林管护奖励资金。

九十  人民政府将公益林管护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中,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益林管护工作纳入村年度工作考核中,依据公益林管护工作开展实际情况进行评分。

九十一  负有公益林管护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有关程序审核审批,擅自批准占用公益林林地的;

2.对病虫害防治不,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公益林地打击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3.挪用、挤占、截留、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扣减的管护补助资金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公益林毁坏的

5.在公益林管护工作资料报送、资金拨付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6.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九十二  细则与上级部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九十三  细则米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十四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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