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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市森林草原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制度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米林市森林草原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线索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米林市森林草原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米林市森林草原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米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米林市森林草原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线索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米林市森林草原资源,依法打击涉全市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线索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米林市每年预算20万元奖励金,从每年森林防火经费中支出,专款专用。市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公安机关、各乡镇要做好线索摸排、核实工作,线索终核工作和奖励金发放工作由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统筹负责。

第三条制度适用于米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线索举报奖励。

第四条举报方式可以采取线上扫描并填写“米林林草火情举报二维码”、电话、来访等形式。

第五条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为0894-5452119,公安报警电话为0894-5458866。

第六条 举报人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抽烟、燃烧秸秆、烧荒、烧地、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使用太阳灶);进入森林草原的经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违规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林区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物理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出于利益冲突或某种目的报复性人为放火等违规行为线索;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其他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800元。

第七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可以适当提高。

(一)举报人能提供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直接线索如提供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举报人能提供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直接线索如提供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举报人能提供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直接线索如提供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四)举报人能提供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森林受害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直接线索如提供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满足“打早、打小、打了”要求的,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事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悬赏案件以悬赏通告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奖励:

(一)相关线索已被发现或正在查证核实的;

(二)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三)举报线索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详细说明事件发生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图片、视频证明,重要证据;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励;伙同其他人员骗取举报奖励、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案件侦办的,不予奖励,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同一事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由第一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次序以案件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的同一事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工举报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在确认举报信息属实的15天内需实时通知举报人举报受理进度,在司法鉴定单位出具火灾鉴定结果后需再次通知举报人,举报人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司法鉴定单位出具火灾鉴定结果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根据事件性质确定不同的受理机关,举报奖励具体由案件受理机关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林草局,兑现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受理机关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者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发现火灾时,如超过自身扑救能力范围,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优先拨打米林市森林草原防火电话(5452119)和火警电话(119)。  

第十八条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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