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2〕21号)和《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米林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米政办发〔201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启动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分配保障性住房地点及房源
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位于米林县粮食局旁、教育路旁。
二、时间及地点、对象
1、报名时间: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5日
2、公示时间: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22日
3、分房时间:具体分房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4、分配对象:我县低保、低收入家庭、困难企业职工、公益性岗位、协辅警、我县干部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手续办理地点: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5452602(达娃拉姆15889046555)。
三、申请对象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l、个人申请书(填写《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县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申请对象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核工作。
4、公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将在工作单位和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