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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水利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进行了修订,近日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水利部印发水建设〔2019〕306号文,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提供了依据,对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水建设〔2019〕306号文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相比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过程中信用信息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高效性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修订水建设〔2019〕306号文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等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目录制、清单制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水利行业实际出发,在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明确信用修复程序、保护经营主体权益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是坚持过惩相当。明确失信信息分类、公示范围和期限,规范信用修复条件,完善失信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情节、影响实行差异化的惩戒措施。

四是坚持协同联动。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推动信用平台网站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信用信息管理的线上运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办法》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部级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信息分类、归集共享方式,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原则和重点监管措施,信用信息修复定义、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信息安全管理、个人隐私保护、异议处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违规行为处理,以及水利行业其他业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省级信用平台网站管理、省级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等。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归集

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需要,《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10类基础上,新增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2类,共计12类。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统称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根据2023年1月公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办法》规定的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归集或公示。为了全面掌握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充分发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作用,《办法》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规定的基础上调整为: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但不公示,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工作的信息来源和依据。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修复

为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防控廉政风险,《办法》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要求,限制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中的自由裁量权:一是除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等六类信息不公示外,其他信用信息均公示。二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起始日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公示期3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公示期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终止公示。三是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失信信息均可申请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的程序,为经营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关于利企便民政策措施

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优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让经营主体“轻装上阵”,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一是推行“两书同达”,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及时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保障经营主体修复权益。二是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手段,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构建便利高效、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三是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提高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质效。

(四)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2020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认定标准应当一并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办法》为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等内容。水利部将研究制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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