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既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成熟、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各类市场主体对政策不确定性的焦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出台《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是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后工业化时代过渡时期,尽快跨过工业化时期难以避免的“道德沦丧陷阱”,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控制市场信用风险,重建商业伦理,维护公共道德,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行业信用体系发挥“桥梁”或“拐杖”作用。
在法治化社会,行业信用体系须在社会规则框架下运行,社会规则包含法律法规、信用暨诚信规则和信用标准三大类别。其中,法律法规属于“硬法”,其他两类规则属于“软法”。对于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来说,成套的信用规则犹如架构体系的“四梁八柱”,即将实施的《规定》则是规则框架中的“顶梁柱”。
《规定》是对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依据的“基本法”,是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颁布实施,为体系的法制框架设计奠定了基础,是推进体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规定》提升了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法”的立法层级,在两项失信违规“黑名单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由点到面”全盘升级。
《规定》认真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以及实现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文件。它的颁布实施能支撑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失信惩戒机制和若干项信用制度建设,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规定》具有与时俱进的先进性,也具备支撑文化和旅游领域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全面性,立法的亮点颇多。在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建设需要覆盖行业发展的新业态和新特征,《规定》出台恰逢其时。
除了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合规实施市场信用监管提供规范指引之外,《规定》能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治理与服务兼顾的原则,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和违规问题实施标本兼治。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规定》的特色之一,是建立和实施“治本之策”的表现。
《规定》支撑失信惩戒机制的法治化运行,执行《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中的条款,能使政府部门建立和施行更科学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对于失信违规行为认定,它符合对失信惩戒措施的“清单制”要求,可使失信惩戒机制在合法合规的状态下运行。
《规定》在“总则”中设有多个“促进法”性质的条款,支持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信用修复等相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地。这些条款有助于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企业建立诚信自律制度,以及规范和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回应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提倡的多项信用制度建设。
《规定》使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应用有法可依,不仅规范了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还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方式,为解决敏感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内容和操作的合规性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规定》的第七章,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的“三位一体”结构,即由政府信用监管、行业组织自律和第三方信控服务机构互联互动,在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的建设上共同发力,有利于提高治理效能,也有助于形成“治理型”政府信用监管的善治局面。
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条件不同的地区,《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适合自己的管理型、治理型、服务型或智慧型等不同类型的信用监管,以法律形式促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成高水平的有为政府。
总之,通过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实施信用监管和各项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规定》将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既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成熟、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各类市场主体对政策不确定性的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