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人民政府
米林市自来水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价格机制杠杆作用,引导全市用水户树立合理的节约用水观念,进一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在履行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价格听证及合法性审查的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并经米林市委、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米林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试行)》具备实施条件,现予公示。
米林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西藏自治区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7〕13号)等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1〕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9〕587号)要求,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序推进、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全市节水意识,引导用水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有利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以完善用水计划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保障措施等方式,切实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及分档水量,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阶梯水价标准和超定额加价标准,有效保障居民和非居民合理用水需求。二是公平负担。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阶梯式提高价格,用水少的少负担,超定额的加价,引导社会节约用水。
三、主要目标
米林市区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在未完成智能水表改造或抄表到户之前,待相关部门改造完成后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非居民用水量与居民用水量、单位办公用水和职工周转房生活用水按实际用水量进行划分。对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按照户表改造的进度,适时推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
四、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米林市公共水管网覆盖区域,公共供水管网向乡镇延伸所覆盖的乡镇,有独立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建制镇,实施阶梯水价。
(二)用水类别及阶梯分档水量
根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用水类别划分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大类。
1.居民用水。执行范围: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含各小区居民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城镇低收入群体用水。
(1)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根据《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2025年修订版),城镇居民生活用水120升/人/天。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西藏地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为3.6吨/月/人,第2级为5.5吨/月/人,结合米林市实际情况,将居民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并按照第一级水量覆盖80%以上居民家庭用户,第二级水量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并以每户3人为基准确定分档水量。每户人口数以户籍登记人数为准,可凭有效证件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第一阶梯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每月可增加水量基数不得超过3.6m³,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水量基数。
(2)执行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户月用水量≤11m³,执行基准水价,执行水价1.50元/m³;
第二阶梯,11m³<户月用水量≤15m³部分,执行基准水价1.5倍,即执行水价2.25元/m³。
第三阶梯,户月用水量>15m³部分,执行基准水价3倍,即执行水价4.50元/m³。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一是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和带有公益性质的单位基本生活用水不受影响,我市对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不实行阶梯水价。即执行居民基准水价1.5元/m³。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即执行居民基准水价1.5元/m³。
2.非居民用水。执行范围:指工业(包含: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纺织业、制造业、加工业等),个体经营性用水,房屋建筑业、建筑装修、零售业、住宿业、餐营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除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外)、卫生、文化艺术业、体育、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用水等。住宅小组内有商业用水的小区,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部队用水、狱政用水、消防用水等。
(1)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根据《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2025年修订版)《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9〕587号)文件,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水量原则上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计划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一倍征收;三档为超出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两倍征收;四档为超出40%及以上水量部分,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三倍征收。依据《关于印发<林芝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林发改〔2024〕55号),结合我市非居民用水户实际情况,将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
(2)执行分档水价
第一档,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第二档,超出计划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第三档,超出计划2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两倍征收。
3.特种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执行范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洗衣店。执行水价3元/m³。
(三)比价关系
根据《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2025年修订版)《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9〕58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用水实际情况,确定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比价关系,此次调整针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所有用水户:一是居民用水。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3;二是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的比价关系,在综合考虑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行业进行确定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比价关系。
(四)计费周期
为兼顾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季节性用水差异等因素,缴费周期均按月结算。
(五)资金用途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实行超定额加价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维修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阶梯水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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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对象 |
用水定额 |
分档情况 |
收费标准 (元/m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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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用水 |
户月用水量≤11m³ |
第一阶梯(0—11m³/月/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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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m³<户月用水量≤15m³部分 |
第二阶梯(11-15m³/月/户)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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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月用水量>15m³部分 |
第三阶梯(15m³以上/月/户)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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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第一档 |
1.5 |
水务集团按照《西藏自治区用水定(2025年修订版)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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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用水 |
第二档 |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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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水 |
第三档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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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 业用水 |
不分阶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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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 收入群 体用水 |
不分阶梯 |
特困供养家庭不收费;城乡低保家庭每月水量减免5m³,超出部分按照居民阶梯水价执行 |
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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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项目均为公共供水管网的自来水阶梯价格,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其他各种附加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各类用水主体和居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二)强化沟通协调。市供水公司要加强与水利、住建、发经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2025年修订版)规定,配合市水利局负责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核定,做好确定居民、非居民用水定额定量解释工作。其次做好“一户一表”智能水表推广改造及入户抄表等相关工作。
(三)完善配套设施。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等工作,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条件。
(三)调整水价标准。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充分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完成水价标准的调整或制定工作,经米林市政府审定,并报林芝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执行。另外,要密切关注推行后社会各界反馈的问题,通过加强后续监管,为下一步调整方案、解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奠定基础,并做好阶梯水价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四)提高供水服务水平。鼓励供水企业积极采取便捷信息查询,创新水费标准收取、优化服务、完善应急预案等方法,积极引导用水户合理用水。尽力满足用水户合理诉求,确保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顺利实行。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试行)由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试行)自米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31日
联系电话:13648944300,18689097728,1890894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