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米林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准入、退出评审机制(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与管理服务,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与效益,推动清洁能源基地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米林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准入、退出评审机制(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7月24日。有意见的企业或个人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402492151@qq.com,并在标题注明“准入退出机制征求意见”字样;信函请邮寄至: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准入退出机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联系电话(传真):0894-5939770。
联系人:毛薪155 8718 7270。
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2025年7月18日
米林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准入、退出
评审机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抢抓米林撤县设市和国家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发展机遇,促进引进项目数量质量双提升,进一步集约节约用地,提高投资效益和推进项目落户进程,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米林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米林市产业发展主导方向或符合以下招商产业名录,入驻前必须先进行评审评估。
3.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综合利用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二章 准入原则
第三条 注册登记 须在米林市注册登记商事主体,成为独立法人或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承诺开发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值、营业收入均在米林市纳统。
第四条 符合规划 须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保护地规划及米林市产业布局要求;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表(2022年版)》相关规定执行;“三高一低”(高风险、高污染、高能耗、低能效)企业零准入。
第五条 投入产出 购买工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建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年纳税不低于300元/平方米;购买物流仓储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建成运营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年纳税不低于150元/平方米;购买商业服务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建成运营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年纳税不低于350元/平方米。租赁厂房或办公室的项目,其所用厂房或办公室及对应土地可作价作为投入金额,并按如上投入产出标准。
第三章 准入评审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成立企业(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林芝市环境保护局米林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方法务机构以及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由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牵头,负责企业(项目)准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评审流程
1.企业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2.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和现场评审;
3.根据审查结果,形成评审意见,提交政府会议研究;
5.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企业(项目)可取得产业准入资格。
第八条 评审内容
1.项目合规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地方发展规划要求;
2.技术可行性:评估项目技术方案的成熟性、可靠性及创新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项目设计图:审查项目设计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
4.经济效益:分析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成本效益等,确保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环评: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6.土地使用方案:要求所有申请项目提供详细的土地使用方案,包括土地的利用方式、使用效率以及环保措施等,确保土地得到高效、集约利用;
7.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提高园区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
由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项目)准入提出意见或建议,供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1.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入驻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并对入驻招商引资企业(项目)进行前期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是否符合米林工业发展方向、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并牵头组织、协调、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2.林芝市环境保护局米林分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分析并提出意见,对入驻企业(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米林市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自然资源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米林市详细规划,对所用地块是否符合用地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应急管理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职责,对入驻企业(项目)厂区规划、车间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四章 退出条件
第十条 强制退出 用地企业签订意向投资协议后,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中因自身原因未竞得土地的或已竞得土地后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导致无法入驻的,3年内不予考虑重新入驻。竞得土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收集相关资料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强制退出,取消其招商引资企业资格,按相关规定取消或收回奖励资金,由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依规收回土地权等事宜,涉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按司法程序进行。
(一)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条件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二)不遵守环保要求、有重大环保隐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经开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四)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项目用地因司法原因被处置的;
(七)土地闲置超过2年以上的;
(八)项目停工1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协议要求的50%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兼并转让 入驻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兼并、转让企业需满足入驻条件并按照入驻程序批准后签订入驻协议。如私自兼并转让的,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有权按照强制退出程序予以退出。
第五章 退出条件
第十二条 强化督查督办 入驻企业(项目)实施调度制,由招商部门负责人与企业负责人“一对一”及时掌握企业投资建设进度,原则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汇总入驻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对于进展较慢的企业要及时了解原因并帮助解决,对无故延缓进程的要及时督促,多次督促无果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无果的转入退出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米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2025年8月1日起试行(具体以通过时间为准),试行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米林市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准入评审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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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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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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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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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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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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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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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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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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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强度(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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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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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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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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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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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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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率(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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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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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面积创税额 (万元/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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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水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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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值水耗 (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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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电量(千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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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值电耗 (千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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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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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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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投产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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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产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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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评审意见 发经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草局、环保局、第三方法务机构、 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视行业主管部门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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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 2025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