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米政复决字〔2024〕01号
申请人:先某。
被申请人:米林市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不服,于2024年10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回对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回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行政复议终止。
米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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