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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行政复议决定书04号

  •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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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字〔2024 04

申请人:岳

被申请人:米林市公安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404221900089820),于2024年6月28日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于2024年7月4日签收并向本机关移交本机关收到后,于2024年7月10日要求申请人补正身份证复印件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7月19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5404221900089820的交通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13时49分驾驶小客车,在219国道5940公里500米处,被米林交警陈、刘拦下,以违反道交法四十九条、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九十条为由对申请人实施处罚,处罚证据为小型客车后座上所放行李物品,被交警认定为货物,交警在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和警务通录像中,交警自己造出来的交通违法条款“客货混装”,而道交法和相关法律条款中没有“客货混装”这个条款。道交法五十四条分两段进行阐述,第一款是小客车对载物的规定要求,第二款是对载货的规定要求,根据第二款规定,小客车载货,货必须放在后备箱和车顶行李架,放在这两个地方不违法,放在车厢座位上就违法但申请人放在后排的东西不是货,而是行李物品,根据道交法五十四条分别对小客车载物和载货作了规定,肯定物是物,货是货,是两种东西的要求和规定,绝对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条款是严肃的,如果货和物能混为一谈,道交法五十四条就没有必要分成两款,对载物和载货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所以当时申请人车上、后备箱中不管放的货品还是物品,交警都无权对此作出处罚,道交法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货是可以放在后备箱里,不违法,而争议的焦点和分歧在于后座上放的物品,堆放的物品清单见投诉举报材料和双方视频,如果申请人后座上放的是货品,申请人认罚,但后座上放的是行李物品,不是货品,交警把行李物品认为为货品是错误执法,理由如下:

1.交警开罚单依据的法律是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条款中没有哪有一条规定解释了哪些东西归类为物品,些东西归类为货品,没有这个规定,也没有哪一条款授予交警可以主观认定哪些东西是货还是物,交警没有自由裁量自由认定的权利,如果交警可以把货和物作什么广义、狭义的认定引申,交警在执警过程中可以随意把路上开的每个车座位上放的物品都可以认定为小客车载货而开罚单,交警只是执法者,不能歪曲解读法律,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小客车上放的东西到底哪些属于物品哪些属于货品,交警申请人后座上的物品认定为货品是错误的。

2.既然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条款规定和解释什么东西属于载物,什么东西属于载货,那也可以把与道路运输相关法条解释作为参考,如国标:GB/T8226—2008道路运输术语,2.3货物运输2.31货物的解释定义,货物是指交易或馈赠的物品,而在申请人车上,没有任何这类物品,没有货。

3.根据老百姓平常生活中的认知,用人民最朴素的认知“问一问”,什么东西属于货,99%的会认为,货是用来交易买卖获利的物品,买回来了就属于个人物品,就不是货了。

最后,警察执法讲证据,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执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交警说的“客货混装”这是执法理由,申请人很配合,只是粗略的看看后座上的物品,就认定为货,证据没有的情况下就执行法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1.米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照片1张2.对西藏米林市交警陈某滥用职权胡乱执法的投诉举报材料。3.现场照片2张;5月8日照片4张;4.现场视频2份;5.电话录音4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的对申请人实施客运机动车违法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岳某实施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或者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使用法规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实施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适
    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对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13时49分在219国道5940公里500米处实施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当。
    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且交警执法过程中,也无需分清车辆所载的是商业用途的“货”,还是非商业用途的“物”,而是依法对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进行执法,因此法律条文中的“载货”,并非只是指商业用途的“货”。所以警以车辆违规载货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过罚相当,不存在定性不准、滥用职权的行为。
    请求米林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404221900089820)。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1.现场照片3张2.现场影音视频光盘1张(视频4份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404221900089820)4.陈某、刘某人民警察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7日13时49分,申请人驾驶小客车在219国道上行驶,小客车后排座位上放置了物品,遮挡了后挡风玻璃。在219国道的5940公里500米处,被米林市公安局两名警察陈某、刘某拦下,认定申请人实施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被申请人当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404221900089820)》,同步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米林市公安局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场执法执法人员为陈某、刘某,二人均系人民警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为对公民罚款200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本案中,米林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404221900089820)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和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从立法目的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载货”应当是“是否妨碍驾驶”,而不是“是否为商业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本案中,申请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将物品放在后座,且超过车窗,妨碍安全驾驶,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40422190008982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40422190008982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米林市人民法院起诉。

                               米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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