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条例》《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米林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等级。
第二章 裁量因素与等级划分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悔过态度和整改情况;
(三)是否属于首次违法或多次违法;
(四)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裁量等级划分如下: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一般处罚:不符合从轻或从重情形的普通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多次违法、拒不整改、妨碍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分则:常见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类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示例
行为1.占用道路堆放物料
轻微:首次发现,面积≤2㎡,立即清理→不予处罚
一般:面积2–5㎡,或未在限期内清理→罚款200–500元
严重:面积>5㎡,或多次违法、阻碍执法→罚款500–1000元,可暂扣物品
行为2.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
轻微:首次,张数≤3张,主动清除→不予处罚
一般:张数4–10张,或未清除→罚款300–600元
严重:张数>10张,或多次违法→罚款600–1000元,责令清除
第八条 市政设施类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示例
行为3.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轻微:首次,面积≤1㎡,立即恢复→不予处罚
一般:面积1–5㎡,未取得审批→罚款1000–3000元
严重:面积>5㎡,造成设施损坏或安全事故→罚款3000–5000元,责令修复
第四章 监督与执行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基准执行,并在执法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定期组织案例评析和执法培训。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畸轻畸重、滥用裁量权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由米林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米林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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