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指引(试行)和《米林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米林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组成。
第三条 米林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我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不得它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米林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我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
(2)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3)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第五条 米林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1)支持米林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2)支持米林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3)支持米林县物流体系建设。
(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5)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6)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负责制定当年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实施细则,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领导审批。
第七条 米林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健全的财政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2)最近三年在西藏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3)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第八条 米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承办企业申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形式,按照协议分批拨付。
(2)承办企业使用资金15万元以上,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汇审。
(3)承办企业申请资料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汇审。报主管县领导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承办企业申报的资金,县政府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至承办企业指定账户。
(5)每年12月份县财政局、商务局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6)县财政局、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局拨付资金后,必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县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商务局解释。
米林商务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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