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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林县统计局

  •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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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米林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米林县统计局是米林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米林县统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县统计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并监督检查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组织和综合协调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市情市力和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市统计标准,贯彻落实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各类服务业和社会福利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范围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县统计工作中的运用。依据国家标准和运行规则,负责县统计业务的宏观指导,推进统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十)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资料,定期编印县《统计年鉴》及各项普查、调查资料。

(十一)依法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调查总队根据国家统计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专项调查制度。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县的突发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

(十三)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项目。

(十四)根据市调查队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十五)完成统计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经济调查队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米林县统计局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五条  米林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米林县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米林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米林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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