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全面放开城区落户限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林芝市全面放开城区落户限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林芝市建设全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的系列部署要求,促进林芝市劳动力资源和人才有序流动,着力打造“政策放开、落户便捷”户籍管理模式。更好地服务于林芝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市以外户籍人口迁入本市各县(区)中心城区的;
(二)本市农牧区户籍人口迁入本市各县(区)中心城区的;
(三)本市各县(区)中心城区之间户籍迁移的。
第二章 落户途径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林芝从业、居住生活的自然人,在本市各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有效信息资料,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可迁入同一户口。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四条 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
(一)“一窗受理”。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居民申请落户迁移途径和原因,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当场受理;凡需要调查核实的,告知调查时限和调查理由;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充的手续。
(二)“一表申请”。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有效信息资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填写落户申请表,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当核验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凡能够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并核实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人像信息、户口变动情况等已登记的户口信息),当事人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无法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并核实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的或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存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据实按落户途径申请户口迁移,对出具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推进公共政策有序衔接。进一步完善与户籍制度相一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全面保障户籍人口各项权益。加快户籍制度与居住证制度并轨步伐,强化居住证管理服务效能,逐步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与居住年限相挂钩的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提供、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依法保障市域内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虫草采挖、工程承包、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权益和赋予农牧民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3日起执行。现行落户政策涉及的调整事项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