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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林芝市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号提案的答复

责任编辑:郝华峰    来源: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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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生委员

您提出的周转房在使用过程中,屋顶防水、电路老化的问题,厨卫间地下管道老化或堵塞,走廊地板松动、破损的问题常态性的发生,但由于现行周转房维修审批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一年一审批并安排维修,这有利于资金的规范使用,但报修维修周期过长而导致的维修不及时产生了以下问题。”的提案收悉,答复如下: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公房管〔2014125号)第二章第七条“公有房屋使用单位在对公有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门检查后认为确需维修的,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书面维修申请,必要时还须提交项目建议书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四章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公有房屋维修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公有房屋维修计划》统筹运用公有房屋租金和本级财政,安排公有房屋维修资金。”

二、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第三章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维修改造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公房管〔2014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根据周转住房维修计划做好资金保障,周转住房日常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针对您提案中所提到的1.“资金问题根据以上文件要求,建议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并申请解决。2.“维修周期过长而导致的维修不及时的问题”,可根据以上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公用经费统筹解决。3.“建议下放事业周转房小额资金和需要及时维修项目的审批和维修权,通过单位财务内控制制度保障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定期在市住建局报销”,可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准。4.“缩短事业单位周转房大额资金维修项目统一维修的周期,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可参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公房管〔2014125号)文件执行。

感谢您对我市住建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及电话: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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