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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林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责任编辑:洛松次成    来源: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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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执行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二)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地方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美丽林芝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事务,开展区内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配合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执行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开展辐射环境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的研究与起草,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和整改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市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组织指导和协调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组织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财务管理业务。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大气、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转移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辐射安全地方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七)政工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管理和党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对外事务。
三、林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 自治区、市有关政策、制度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组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方面的执法工作。
(三) 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新型和跨县城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
(四) 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五) 负责环境污染信访案件、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的受理、分派、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 负责开展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七) 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 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 承担环境保护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九)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复核工作。

(十一)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二) 指导林芝经济开发区、鲁朗景区管委会和各县开展政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林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

(一)案件受理科。负责协调和督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 承担环境信访案件、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的受理、分派和回复工作;负责制定执法队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信息化建设;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环境执法科。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承办的违法案件的审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信访案件、 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新型和跨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开展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监督科。负责纠正和处理各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负责督办上级交办生态环境案件的整改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监督指导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对各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评、培训、总结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复核工作;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及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