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林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自治区相关办法,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辖区内的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等资源。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造林绿化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和迹地更新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市湿地保护规划。起草湿地保护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申报和公报发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濒危物种进出口(境)管理;承担国家、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珍稀植物、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口(境)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森林防火。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指导市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查检疫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和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组织、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