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林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藏委厅[2016〕22号)精神,组建林芝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文物局),正县级建制,为林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管理、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工作、新闻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订全市各项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文物保护各项事业,指导全市开展工作。
(三)推进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全民性群众文化活动。
(四)拟订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承办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五)拟订市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拟订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负责对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监管全市的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民办机构从事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八)拟订市出版物市场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打击反动出版物及宣传品的制售、传播。
(九)负责印刷、复制业的监管工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十三)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的报批工作;规划和管理广播电视网络。
(十四)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寺庙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全市文物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改善文物安全条件;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五)承担重大文物保护、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指导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十六)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和落实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文物局)设11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会议材料、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保密、信息报送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整理、提交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落实;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政工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以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复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项目的资金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和财政直接支付有关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重大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四)文化艺术科
拟订全市社会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图书馆、群艺馆、展览馆和县(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等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文化活动的开展;指导全市城市文化、乡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军营文化事业发展;指导、管理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指导全市专业艺术团体、县(区)民间艺术团和各级各类业余文艺队伍发展;指导、组织和开展地区性示范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地区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管理对外文化发展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科
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拟订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审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项目;收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六)文化市场管理科
负责对全市文化领域(演出、娱乐、网吧、动最、电子游戏、艺术品等)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和稽查;承担网络音乐关术娱乐、网络动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负责对全市文化经营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七)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
组织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全市城乡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加快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拟订和监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负责监管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谱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全市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八)新闻出版与版权管理科
拟订全市图书出版发行、报纸、期刊、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民办机构从事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推进全市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规行为;承办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审核;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拟订新闻出版、版权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进行监管,对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对网络和数字的出版内容、出版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对出版物的印刷、复制的监管,组织查处严重的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拟订全市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的规定;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审核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九)文博科
协调、指导全市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市文物的保护和维修、文物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制定全市文物保护及维修规划;负责文物项目工程的立项、审核、检查和验收;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研究、申报和管理;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申报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公布工作;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资源共享;指导市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承办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承担文物鉴定、拍卖和进出境的管理工作;加大对红色遗迹、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项目建设、开发、保护力度;负责古籍保护工作。
(十)文物督察科
承担组织全市文物普法宣传、文物安全工作;拟订市文物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做好文物“四有”各项工作,制定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寺庙文物保护工作;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规定;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中的指导、协调、检查和复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指导、督促检查市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消防、技防措施;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等文物的犯罪活动;负责市文物对外交流项目的选题、审批和申报;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一)文化产业科
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促进产业发展;统计、分析与评估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市纪委派驻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按《关于加强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藏党办发〔2015〕32号)文件精神另行规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林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林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